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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马xx离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刘xx。委托代理人曹xx。被告马xx。委托代理人王xx。原告刘xx诉被告马xx离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各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9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仪式开始生活,2008年6月23日生育长女刘xx,2009年1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沈阳购买一处房产。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口角生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共同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有外遇。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仪式开始生活,2008年6月23日生育长女刘xx,2009年1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沈阳购买一处房产。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理解,换位思考,珍惜夫妻感情,虽原、被告之间现出现矛盾,要是理智处理,还有和好的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xx与被告马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