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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563号原告郝某某,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于某某,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允峰审 判 员  张志国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