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563号原告郝某某,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于某某,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允峰审 判 员 张志国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