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沙罗生与冯盼盼、金坛市中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罗生,冯盼盼,金坛市中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沙罗生。被告冯盼盼。被告金坛市中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北环西路19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沙罗生诉被告冯盼盼与金坛市中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沙罗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沙罗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沙罗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小蓉人民陪审员 袁 震人民陪审员 王云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陈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