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465号原��王某某,女,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曲某,男,1959年1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曲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曲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