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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二终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唐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二终字第00262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曾用名唐维,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9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唐某将自己的一台黑色雪佛兰迈瑞宝轿车(车牌为湘A×××××)放在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月湖一期的永升寄卖行柳某处典当,典当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至6月22日。双方约定:如超过期限,唐某没来办理延期手续,永升寄卖行可自行定价处理其轿车。后被告人唐某按照双方约定从寄卖行柳某处取得47000元现金,并约定期限取回汽车时,要交付49000元现金。被告人唐某将车典当在寄卖行后,取得的现金全部挥霍,汽车无力赎回。2014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来到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月湖一期的永升寄卖行停车坪,用备用钥匙打开其已典当的黑色雪佛兰迈瑞宝轿车车门,用钢锯锯开方向盘锁,将该车盗走,并再次将该车抵押到长沙县盼盼路爵士湘小区的迅驰投资咨询公司进行质押借款7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柳某损失50000元,被害人柳某出具了书面谅解材料对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唐某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3、刑事技术照片;4、车辆质押借款协议书;5、车辆登记资料;6、证人梁某的证言;7、被害人柳某的陈述;8、收条,谅解书;9、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及辩解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原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诉人唐某上诉称:1、其盗窃的车辆系自己所有,目的是为了防止典当行变卖车辆,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2、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上诉人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唐某上诉称:1、其盗窃的车辆系自己所有,目的是为了防止典当行变卖车辆,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2、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查:1、虽然该车所有权确系唐某所有,但上诉人唐某已在2014年6月20日将车辆质押给永升寄卖行,从而使永升寄卖行合法占有该车,其通过窃取手段实现对该车的占有仍系非法占有,不影响其盗窃行为的性质。2、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及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属实,但原审判决均已认定并对其从轻处罚。故上诉人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征审 判 员  苏诞阳代理审判员  龚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牟治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