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执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玉华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玉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2507号罪犯黄玉华,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文化程度中专。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隆昌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玉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内刑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8年3月13日止于2018年3月12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0月30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2013年5月22日分别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2628号、(2013)成刑执字第2905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1月1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5年3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玉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玉华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