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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吴剑光与黄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光,黄永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663号原告吴剑光。被告黄永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剑光与被告黄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剑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剑光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剑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吴剑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红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