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404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尉氏县。委托代理人钟纯,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居住证地址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原、被告离婚。2、小孩张家怡由原告抚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温燕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