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金莲花与姜洪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莲花,姜洪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莲花,女,朝鲜族,1964年5月17日出生,珲春市春化镇卫生院护师,住珲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洪淑,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朝鲜族,中国人民银行珲春支行职员,住珲春市珲春西街****号。上诉人金莲花因与被上诉人姜洪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珲春市人民法院(2014)珲民一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莲花以没有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莲花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莲花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金莲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贞子代理审判员 李 成代理审判员 金京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朴珍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