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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丹飞与李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徐丹飞。被执行人:李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800元,迟延履行金104元(以29800元为本金,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至2015年4月13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0元,公告费700元,本案执行费369元,以上款项共计31743元。但被执行人张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磊银行存款317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