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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茂山与史玉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山,史玉平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317号原告李茂山,男,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店埠镇庄头市场。委托代理人陈德良,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玉平,女,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院上镇张福庄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发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