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茂山与史玉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山,史玉平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317号原告李茂山,男,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店埠镇庄头市场。委托代理人陈德良,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玉平,女,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院上镇张福庄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发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