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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隆尧县人.被执行人赵某,男,隆尧县人.本院在执行(2013)隆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赵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某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曹培英审判员  李琪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占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