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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诉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当涂县贵群服装厂行政处理决定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诉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黄池路。法定代表人:胡琳,局长。被申请人:当涂县贵群服装厂,住所地当涂县石桥镇济东村。投资人:张久贵,厂长。申请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10日对被申请人当涂县贵群服装厂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以当人社监罚字(2015)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支付王爱枝、陶则英等职工工资929935元的处理决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当涂县贵群服装厂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当涂县贵群服装厂享有的土地证号为当国用(2012)第17**号土地使用权。本院认为,申请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当涂县贵群服装厂享有的土地证号为当国用(2012)第17**号土地使用权。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交(缓交)。人民法院根据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上述期限内未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成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翁 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