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本桂玲与吴全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玲,吴全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玲,女,55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吴全河,男,50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本桂玲与被执行人吴全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桂玲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桂玲以被执行人吴全河暂无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科民初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程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