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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秦振荣与祁文红、白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振荣,祁文红,白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37-2号申请执行人秦振荣,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祁文红,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海霞,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祁文红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2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秦振荣借款4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白海霞在平陆县下坪信用社存款105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员 运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