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148号原告邓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孔令明,男,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郑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4月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宙华代理审判员 李远浩人民陪审员 温燕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