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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148号原告邓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孔令明,男,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郑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4月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宙华代理审判员  李远浩人民陪审员  温燕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