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滴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董勤柱与曲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勤柱,曲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董勤柱(曾用名董柱),男,汉族,1977年4月26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保钢委4组,无职业,身份证号230304197704265418。被执行人曲岩,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保钢委4组,无职业,身份证号230304197911105011。本院在执行董勤柱申请执行曲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滴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董勤柱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曲岩应支付申请人董勤柱合同款77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滴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思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