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行与杨征兵、胡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行,杨征兵,胡益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张行,个体户。被告杨征兵,个体户。被告胡益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行与被告杨征兵、胡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行撤回对被告杨征兵、胡益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张行负担。审 判 长 邹伍定人民陪审员 彭新华人民陪审员 许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梦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