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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于宝涛与马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宝涛,马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195号申请执行人于宝涛。委托代理人李永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树平。原告于宝涛与被告马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930号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马树平赔偿原告于宝涛医疗费余款21287.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以上共计22187.71元;二、案件受理费被告马树平负担423元,被告马树平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交付原告。被告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树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宝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039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阳审判员  顾建国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