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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鑫天宇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高唐兴瑞建筑有限公司与朱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鑫天宇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高唐兴瑞建筑有限公司,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鑫天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华丰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郭经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高唐兴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姜店镇三杨村。法定代表人姜悦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峰,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高唐县杨屯镇孙庄村。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鑫天宇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高唐兴瑞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3)高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鑫天宇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高唐兴瑞建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峰交付了161430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被执行人朱峰与朱峰前妻刘敬贤愿以高唐县大顺花园12号楼2单元601室房产过户到韩亚轩(韩军之女)名下,代替山东高唐鑫天宇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高唐兴瑞建筑有限公司偿还山东德通投资有限公司30万元债务,查询了被执行人朱峰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2132139.48元,已执行461430元,未执结16707009.48元。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