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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洱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李学峰诉被告杨成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峰,杨某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洱民初字第156号原告李某峰,男,1977年7月7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茈碧湖镇。被告杨某志,男,成年,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右所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峰诉被告杨某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峰于2015年4月13日以被告杨成志外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峰负担。审判员  何嵋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燕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