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洱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李学峰诉被告杨成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峰,杨某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洱民初字第156号原告李某峰,男,1977年7月7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茈碧湖镇。被告杨某志,男,成年,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右所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峰诉被告杨某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峰于2015年4月13日以被告杨成志外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峰负担。审判员 何嵋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燕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