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天津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肖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解放路4号。法定代表人马侠,总经理。被执行人肖文。申请执行人天津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文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肖文履行给付欠款24237元,并向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以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天津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242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国信中联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闫 涛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