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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王渭民与渭南市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渭民,渭南市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957号原告王渭民,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渭南市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永宏,总经理。原告王渭民与被告渭南市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韦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根据原告王渭民提供的被告渭南市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且原告王渭民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相关信息。本院认为,原告王渭民起诉被告渭南市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但无法提供被告的明确相关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渭民对被告渭南市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韦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