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高峰与李卫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李卫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高峰,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85********,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新惠镇理想家园2号楼202室。(缺席)被告李卫新,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84********,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老财政局家属楼4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诉被告李卫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定于2015年4月13日9时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亚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