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贺明珠、黄齐芳与黄齐芳、黄水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219号原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栋,浙江韩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黄某甲、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腾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春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