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催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兴化市中联机电产品商城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中联机电产品商城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催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兴化市中联机电产品商城。负责人:王粉珍,该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委托代理人:任兆年,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兴化市中联机电产品商城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厉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兴业银行巢湖支行签发的票号3090005326965206(出票日期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到期日期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付款银行兴业银行巢湖支行;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人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499510100100000103;收款人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收款人账号20000261173110300000018;收款人开户银行巢湖农村商业银行散兵支行)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兴化市中联机电产品商城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兴化市中联机电产品商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肖金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左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