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苏晓萍与刘家慧、蒙荣强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晓萍,刘家慧,蒙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59-9号申请执行人苏晓萍,女,汉族,灵山县农民。被执行人刘家慧,男,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蒙荣强,男,汉族,灵山县居民。申请执行人苏晓萍与被执行人刘家慧、蒙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灵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晓萍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4)灵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刘家慧、蒙荣强连带归还申请执行人苏晓萍借款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执行标的35926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应负的全部义务,并交纳了本案的执行费439元。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请求得以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灵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迺海审判员 黄耀辉审判员 叶自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肖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