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滁民一初字第00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谢嫦宾、安徽中合民生农产品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中合民生农产品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鑫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一初字第00258-1号原告:谢嫦宾,个体。委托代理人:周丽萍,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德源,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合民生农产品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门子路19号凤栖园405-411室。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静,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鑫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窑镇蔡白第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卓彩萍。被告:广州辰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2720房之一。法定代表人:周世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嫦宾与被告安徽中合民生农产品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鑫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辰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嫦宾于2015年4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嫦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嫦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94元,减半收取550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047元,均由原告谢嫦宾负担。审 判 长  董乃康代理审判员  董凡睿人民陪审员  周经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