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先碧与被执行人蒋朝金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碧,蒋朝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陈先碧,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先军(系申请执行人儿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蒋朝金,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4)安岳民初字第3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朝金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陈先碧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234.55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朝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账户有退休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朝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直至冻足2384.55元止,冻结期限为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吴绍平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玫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