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静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绪生诉秦志东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绪生,秦志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90号原告刘绪生,男,汉族,静乐县人,农民。被告秦志东,男,汉族,静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绪生诉被告秦志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绪生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绪生负担。审判员 :刘存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