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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60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腰二春审判员  王继国陪审员  赵卫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 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