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60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腰二春审判员 王继国陪审员 赵卫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 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