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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伟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21号罪犯周伟,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新犯转运站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刑初字第10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其前罪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9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8月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新犯转运站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新犯转运站以罪犯周伟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伟在服刑期间,获2次日常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因立功获单项记功1次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新犯转运站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立功、记功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立功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