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保字第8号申请人首创国际企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泰盛船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首创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市泰盛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保字第8号申请人首创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屯门新合里5号美基工业大厦16楼F室。法定代表人刘圣福,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继承,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芸,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泰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拥军路79号。法定代表人方斌,总经理。申请人首创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因向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泰盛船务有限公司所属“泰盛68”轮及“泰盛168”轮供应燃料油,被申请人拖欠燃油款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现停泊于海南省海口港的“泰盛68”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300000元的担保。申请人已于同日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李继承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首创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二、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泰盛船务有限公司所属“泰盛68”轮;三、责令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泰盛船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到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供人民币300000元的担保;四、冻结担保人李继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人民路支行开立的账号为X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五、申请人首创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春妮代理审判员 姜 凌代理审判员 雷 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贤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