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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029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吴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婚前了解少,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无法建立夫妻感情。故原告请求:1、离婚;2、婚生子原告抚养,婚生女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债权债务依法处理。被告吴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之间没有大的矛盾,过的还可以。原告不上班,在家看孩子,我一人在外辛苦养家挣钱。我们有两个孩子,非常可爱,家庭幸福,我希望与原告共同生活下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的,××××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重新办理了一次结婚登记。双方婚后生育一女一子,长女吴迪于1999年2月7日出生,现在辅仁高中就读高一;长子吴润龙于2011年5月3日出生,现就读幼儿园。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近期由于缺乏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构成的基本细胞,夫妻双方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才能建立文明、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的和谐,要靠夫妻双方共同的努力。在长期的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矛盾,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妥善化解矛盾,好好珍惜彼此对感情的付出,给对方一次改正的机会。本案原、被告已结婚十七载,并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婚后有较牢固的感情基础,家庭结构比较稳定。虽然现在双方在相处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被告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言语和行为无形中对原告造成了感情伤害,但离婚并非解决这些矛盾的最佳办法。希望原、被告均能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彼此能够多宽容、多谅解,多沟通,为自己和孩子构筑起一个美满的家庭。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现以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某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某 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