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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袁国平与胡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国平,胡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252号申请执行人:袁国平。被执行人:胡金林。申请执行人袁国平与被执��人胡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依据本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00元,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金林银行无存款,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如发现被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