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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立峰与屈胜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峰,屈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法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峰,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住浑源县东坊城乡郝家寨村。被执行人屈胜亮,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浑源县林业局工作,住浑源县永安镇翠屏路33号。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浑源县人民法院(2015)浑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屈胜亮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江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屈胜亮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屈胜亮在浑源县林业局工作有工资收入,每月工资22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5月到2022年5月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屈胜亮在浑源县林业局的工资收入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利军执行员  乔 旺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穆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