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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海明与陈清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明,陈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明,个体户。被执行人陈清龙,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海明与被执行人陈清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4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清龙的银行存款133769元(其中执行款130000元,执行费1925元、诉讼费184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加倍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漳明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