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无锡永益包装有限公司与黄广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永益包装有限公司,黄广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043号原告:无锡永益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法定代表人:唐永仁。被告:黄广会,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永益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广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永益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无锡永益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亚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