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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514号原告:唐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代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