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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划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川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川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划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川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祥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山,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113650.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树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晁宗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