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承德市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海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海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承德市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法定代表人温作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恒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海旺,住河北省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海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市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市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建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