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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隗飞与张运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飞,张运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隗飞。委托代理人雷铃,枣阳市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运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号。代表人水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先元,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隗飞与被告张运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隗飞的委托代理人雷玲、被告人民财险樊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先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运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隗飞诉称:2014年7月22日10时,其乘坐张伟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行至316国道135KM处时被刘青林驾驶的鄂F×××××/鄂F×××××挂重型货车(实际���主为张运刚)从后面碰撞,造成张伟及其受伤,车辆受损。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青林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伟及其无责任。由于各被告拒不赔付其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各被告赔偿其医疗费12776元、伙食补助费2150元、营养费2150元、护理费5357元、误工费12831元、交通费500元,合计357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被告张运刚未答辩。被告人民财险樊城支公司辩称:1、原告应提交事故车辆驾驶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投保车辆具有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及主挂车均有投保保单等,其公司同意在责任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诉求损失过高,应依法核减;3、本案有多个受害人,应为其他受害人保留相应的份额;4、鉴定费、诉讼费、非医保用药我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10时,刘青林驾驶鄂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鄂F×××××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至316国道135KM处时,从后面与张伟驾驶的鄂F×××××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张伟及摩托车乘坐人隗飞受伤,摩托车受损。隗飞受伤后被送往枣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侧髋部软组织损伤;2、左足皮肤撕裂伤。于2014年9月3日出院,共住院43天,支付住院医疗费12776元。出院医嘱:1、继续伤肢伤口换药;2、建议休息治疗贰月;3、不适随诊。隗飞住院期间支出交通费500元。2014年7月25日,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运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伟、隗飞无责任。2015年1月14日,隗飞向本院起诉,要求张运刚、人民财险樊城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0494元,后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35764元。另查明:隗飞与其妻杨华共同购买有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登记在杨华名下,车号为鄂F×××××号,办理有道路运输证,且在审验有效期内。隗飞办理有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限为2020年6月16日。2013年度,湖北省交通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5470元,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60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20元。还查明:刘青林驾驶的鄂F×××××号/鄂F×××××挂车登记所有人为襄阳顺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车实际车主为张运刚。2014年5月12日,张运刚以襄阳顺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在人民财险樊城支公司为鄂F×××××号主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为鄂F×××××挂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自2014年5月20日0时起至2015年5月19日24时止。其中主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挂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200000元并均投保不计免赔率险。又查明:该交通事故的另一伤者张伟亦已向本院起诉,要求张运刚、人民财险樊城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张伟的诉求在另一案中经本院审定为一、医疗费12514.50元、后期治疗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0元(43天×20元/天),计15374.50元。二、残疾赔偿金52899.50元[其中残疾赔偿金45812元(22906元/年×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张智轲)7087.50元(15750元/年×9年×10%÷2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10354.77元(22906元/年÷365天/年×165天)、护理费3063.96元(26008元/年÷365天/年×43天×1人)、交通费300元,计69618.23元。三、车损1200元。四、施救费300元。五、鉴定费15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举证材料及开庭笔录在卷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刘青林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导致隗飞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运刚负事故的全��责任,隗飞无责任,该事故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刘青林驾驶的车辆在人民财险樊城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人民财险樊城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应首先在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由事故各方按照责任大小的比例予以承担。隗飞诉请赔偿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隗飞出院医嘱中未注明需加强营养,其请求赔偿营养费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隗飞的诉求经本院审定为:一、医疗费127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0元(43天×20元/天),计13636元。二、误工费12831元(45470元/年÷365天/年×103天)、护理费3063.96元(26008元/年÷365天/年×43天×1人)、交通费500元,计16394.96���。因隗飞、张伟二人第一项损失共计29010.50元(13636元+15374.50元),已超过肇事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项下10000元的责任限额,因此对二人此部分诉求因应按各自在10000元中所占比例计算。具体为:隗飞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按比例应分配4700.37元(13636元÷29010.50元×10000元);张伟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按比例应分配为5299.63元(15374.50元÷29010.50元×10000元)。隗飞第二项损失16394.96元,由人民财险樊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隗飞第一项剩余损失8935.63元(13636元-4700.37元),由人民财险樊城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人民财险樊城支公司共应赔偿隗飞30030.96元(4700.37元+16394.96元+8935.63元)。因隗飞的各项损失在保险范围内已得到赔偿��故张运刚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对隗飞诉请超过本院审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张运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隗飞30030.96元;二、驳回隗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隗飞负担50元,张运刚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董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