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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6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曹玉庆与冯鹤翔、冯国庆、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庆,冯鹤翔,冯国庆,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602-1号原告曹玉庆,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冯鹤翔,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国庆,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玉庆诉被告冯鹤翔、冯国庆、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冯鹤翔驾驶的鲁VR****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冯鹤翔驾驶的鲁VR****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中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