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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继科与被告四川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谢春梅、李建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科,四川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谢春梅,李建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328-1号原告马继科,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田志成,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四川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草市街229号。法定代表人谢祥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增娣,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斌,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谢春梅,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建辉,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范文华,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驰程物流有限公司行政主管,系被告李建辉姐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继科与被告四川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谢春梅、李建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目前不宜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张月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