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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7号原告陈某某,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金某某,女,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伟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宇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