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蒋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蒋某,女。被告肖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罗开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蒙奕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