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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庙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富与茆大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茆大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陈富,农民。被告茆大勇,农民。原告陈富诉被告茆大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29日,茆翠霞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提供担保。后茆翠霞归还原告50000元,余款推诿不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茆翠霞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借款人茆翠霞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对本案的实体问题,本院不予理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