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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民一终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福刚与胜威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福刚,胜威高温陶瓷(鞍山)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一终字第000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刚。委托代理人:时卓,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威高温陶瓷(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小台子村。法定代表人:訾明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峰,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上诉人张福刚因与被上诉人胜威高温陶瓷(鞍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鞍西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福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福刚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福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福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瑞虹审 判 员  徐 琼代理审判员  徐云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