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覃柳辉申请执行钟海锋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柳辉,钟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覃柳辉。被执行人:钟海锋,本院在执行覃柳辉申请执行钟海锋关于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民一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韦国伦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加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