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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4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鲁文龙与波的商务宾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文龙,波的商务宾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547号原告鲁文龙,男,汉族,1959年4月4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波的商务宾馆,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3号3-附3号。经营者王语,女,汉族,1987年6月10日生,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文龙诉被告波的商务宾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文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鲁文龙负担。审判员 谭 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彩娥 来自: